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新君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新君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邵润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羊肉(购进日期为5月8日)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羊肉中检出了不得检出的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21500000625)。201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羊肉,并将上述不合格批次羊肉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这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15年7月17日,经批准,该案正式立案。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羊肉共10.9斤,其中1.5斤被采样人员以每斤24元的价格买走(采样费36元),其余的9.4斤用来制作菜品销售,涉及销售的菜品为:湘葱爆羔羊肉20例,每例68元,应收1360元,实收1316.48元;香烧羊腩5例,每例88元,应收440元,实收440元;古法脆炸羊腩4例,每例108元,应收432元,实收419.04元,销售收入共计2175.52元。因此,当事人涉案产品羊肉的货值金额2211.52元,销售该批次羊肉的违法所得为2211.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