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 食罚〔2015〕190001号
案件名称:胡晋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晋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晋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 06日,根据群众吴先生举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白海深、谢建军在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村委会北侧200米无名小吃店,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晋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共违法经营4天,违法获利180元,货值金额180元。经查你于2015年06月01日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村村民张梅签定租房合同,租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村委会北侧200米的房屋,面积为85平米,用于经营小吃店,并于2015年07月03日开门营业,营业期间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2015年07月06日被群众王先生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共违法经营4天,违法获利180元,货值金额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