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31224
案件名称:张春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春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9月24日至2015年09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1号楼张春居经营的蔚道羊汤杂割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羊杂割、烧饼等小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984元,食品货值金额为28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