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9号
案件名称:闫淑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闫淑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闫淑芳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街格瑞雅居南门底商的“石磨煎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人民币捌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