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75号
案件名称:北京何贤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何贤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何贤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擅自将经营场所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沙峪环路2号(龙湾商业街2号楼1号铺)调整到该商业街6号楼一层。经查,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时间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9日,共产生违法所得550元整,操作间内采购但未使用的食品原料折合人民币共计650元,上述原料均由北京何贤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供货,故该公司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总计12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