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1
案件名称:北京时尚空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时尚空间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2343733
法定代表人:张兴碧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05分至11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刘长文(证件号:57040168)、吴军萱(证件号:5704018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西路3号院4号平房北京时尚空间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凉菜间内有3袋预包装食品由生产商;北京市福长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长凉粉块,净含量:400克/袋,保质期:5天,其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调查发现,北京时尚空间餐饮有限公司从市场进的福长凉粉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9元;该食品还未开封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无违法所得。因该食品易腐败变质,2014年12月28日15时10分至15时50分经当事人同意,对该食品采取现场销毁的先行物品处理。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