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08号
案件名称:徐智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智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星河苑小区斜对面擅自开设中餐馆从事家常菜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肉类、蔬菜类、面粉类、调料类,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5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炒锅2个、炒勺2个、碗25个、盘子15个、筷子25双。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