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40067号
案件名称:夏树林(北京林溪园农家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夏树林(北京林溪园农家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夏树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大庄科村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夏树林(北京林溪园农家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正在加工米饭;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米饭5千克;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大米5千克,面粉5千克、食用油1千克、食用盐0.4千克、油菜2千克,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菜刀1把、菜墩1个、不锈钢盆2个、大盘2个、小盘8个、炒锅1个。经主管局长批准,当日准予立案,由刘建宁、纪文海承办,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和原料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至2015年9月21日调查终结。经进一步调查:夏树林(北京林溪园农家餐厅)是从2015年8月1日开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大庄科村经营农家餐厅,加工制作农家饭后提供给顾客。截至2015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全部营业性收入一共为30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大米5千克价值30.00元,面粉5千克价值10.00元、食用油1千克14.00元、食用盐0.4千克价值1.60元、油菜2千克价值4.00元;工具设备:菜刀1把价值10.00元、菜墩1个价值15.00元、不锈钢盆2个价值40.00元、大盘2个价值30.00元、小盘8个价值80.00元、炒锅1个价值20.00元;食品:米饭5千克价值40.00元。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