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L-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9812-1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22日以48元/桶的价格购进了标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大宝山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天方、规格为200克/桶、生产日期为20140227的铁观音茶15桶,以57.6元/桶的价格销售了3个,其余货品均已下架退货,销售金额是172.8元,获利28.8元;当事人于2014年2月26日以23.27元/盒的价格购进了标称福建省溯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今茗香、规格为128克/盒、生产日期为2014年02月01日的今茗香铁观音15盒,以29.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4个,其余货品均已下架退货,销售金额是119.6元,获利26.52元;当事人于2014年3月15日购进了标称为福州庆芳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庆芳名茶、规格为80g/桶、生产日期为2014/03/10的菊花茶10桶,以28元/桶的价格销售了5桶,销售金额是140元;于2014年4 月15日购进了标称福州庆芳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庆芳名茶、规格为250克/盒、生产日期为2014/04/07的铁观音10盒,以3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盒,销售金额是105元;由于当事人与福州庆芳茶业有限公司是联营合作性质,获利是通过扣点进行的,每销售一个扣25个点,所以以上两种茶叶共获利61.25元;总之以上4批次检测不合格食品的总销售金额是537.4元,总货值金额是537.4元,总获利116.57元。以上4批次茶叶经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4种不合格食品均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