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44
案件名称:姚军(北京市玉福林酒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姚军(北京市玉福林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自2015年7月2日起至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使用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绿裕灯笼椒辣酱(850g/瓶)制售名为“小团圆”的菜品2份,售价为45元/份。当事人购买绿裕灯笼椒辣酱(850g/瓶)的价格为18元/瓶,库存1瓶,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08元,违法所得为90元,无专用于制作上述菜品的工用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