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谷天山美食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谷天山美食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英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大谷天山美食城于2015年7月7日接受监督抽验的龙井茶叶样品三氯杀螨醇检测值为0.313,不符合“不得检出”的判定标准,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承认其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不合格批次茶叶于2015年1月20日购进1斤,进货价560元/斤,因量少一直未用作经营,后全部被抽样,按进货价560元/斤收取采样费用。现场检查中,该主体落实了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