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18号
案件名称:杨兵飞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供餐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兵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杨兵飞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181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7000元,不足一万元,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