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 2014 〕SL-01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米店北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米店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382284-2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3年9月2日以每袋7.8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福建心连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60g/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08月07日的绿士康田牌原味紫薯条40袋,以每袋9.3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372元,货值金额372元,获利60元。该批次原味紫薯条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尚未缴纳税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