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00016号
案件名称:潘焕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潘焕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东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口你经营的鸡排火烧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面粉20斤、驴肉2斤、鸡排5斤、食用油2桶、刀2把、案板2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为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15日,营业期间违法经营的收入为1950元,即违法所得为1950元;现场发现的工具和原料:面粉20斤、驴肉2斤、鸡排5斤、食用油2桶、刀2把、案板2个,剩余的20斤面粉的进价为40元/袋,2斤驴肉的进价为60元,5斤鸡排的进价为40元,2桶食用油的进价为140元,即剩余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80元,货值金额共2230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