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48号
案件名称:姬洪亮未取得《餐饮服务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姬洪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姬洪亮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李老公庄邮政所西10米的“古香串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四百元整,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