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22号
案件名称:赵广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广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22日,赵广平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沙锅村149号的超越火锅居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刀1把(折合12元),菜墩1个(折合20元),食用油1桶(折合120元)。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400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