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行罚字[2014]42号
案件名称:张恒(北京秀秀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恒(北京秀秀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6月0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李庄村府前街8号北京秀秀顺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天赐园”牌秋梨膏(生产日期为2012年08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2瓶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18元/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