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04号
案件名称:刘天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天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六号楼底商的东方宫中国兰州拉面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碗20个、擀面杖1把、面盆1个,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5日,刘天刚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六号楼底商开办东方宫中国兰州拉面馆,从事食品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为600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