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行罚字[2014]31号
案件名称:高桂珍(北京市玉成鑫盛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高桂珍(北京市玉成鑫盛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桂珍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3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沟北村村委会南侧200米北京市玉成鑫盛综合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娃哈哈”牌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09月18日,保质期6个月)20瓶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4.5元/瓶;“好正点好媳妇”牌香辣素牛板筋(生产日期为2013年09月02日,保质期180天)2袋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4元/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