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02号
案件名称:邵国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邵国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4日,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以1.5元/瓶购入“娃哈哈”饮用纯净水20瓶;以1.5元/瓶购入“农夫山泉”饮用纯净水20瓶;以2元/瓶购入“康师傅”冰红茶10瓶,进货金额共计80元。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5日开始对外销售上述商品,至2015年1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售出“娃哈哈”饮用纯净水10瓶,2.5元/瓶;“农夫山泉”饮用纯净水10瓶,2.5元/瓶;“康师傅”冰红茶10瓶,4元/瓶。销售金额共计9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剩余“娃哈哈”饮用纯净水10瓶,“农夫山泉”饮用纯净水10瓶。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按照当事人销售价计算,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4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