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50986号
案件名称:周治芬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周治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9月0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5号楼底商的当事人经营的一碗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场未见食品半成品、成品。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鸡精2.5千克(一袋) 、酱油一桶、冰糖雪梨一箱、蜂蜜一瓶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瓷碗6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现场发现营业汇总报表1张,进货票据1张,显示当事人自2015年09月07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09月09日被检查发现,共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扣押的食品原料核计金额200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2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结账收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