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20004号
案件名称:何跃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何跃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跃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0日9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对北京市密云县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门口东侧一个无名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室内有长形餐桌3张、椅子12把,有炉灶、菜刀、碗等经营工具,当事人何跃进正在经营米饭、炒青椒等食品。何跃进未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经营食品的米饭150g、炒青椒200g,用于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碗4个给予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