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20034号
案件名称:高永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永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关村检查发现:高永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正在加工制售馒头;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面盆1个、炉子2个、锅1个、屉5个。经主管局长批准,当日准予立案,由张春有、宋梦君承办。本案至2015年7月2日调查终结。经进一步调查:高永峰是从2015年6月14日开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关村经营馒头店,加工制作馒头后提供给顾客。截至201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全部营业收入为50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工具设备:面盆1个价值50元、炉子2个价值150元、锅1个价值80元、屉5个价值150元。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