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9号
案件名称: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现场制售的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00792298
法定代表人:丁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 11时20分至11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漫(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5)、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33号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餐厅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1、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餐厅内从事现场制售砂锅米线的餐饮服务活动;2、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砂锅20个、盆1个;3、现场发现半成品已焯过水的豆皮5公斤,煮过的米线10公斤,未发现制售完成的成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和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3月12日开始在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餐厅内从事现场制售砂锅米线,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开始经营,但并未售出食品,故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半成品焯过水的豆皮5公斤,每公斤进货价格为3元,进货总价为15元;煮过的米线10公斤是由2.5公斤的原料干米线制成的,每公斤干米线的进货价格为6元,进货总价为15元。以上两种食品的进货总价为3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