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兴富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兴富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068707-5
法定代表人:朱国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顺兴富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食堂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汇福大豆油1桶、深井碘盐14袋、海天酱油老抽王4瓶、龙门米醋6瓶、托盘两个、炒勺3个、砂锅1个。菜板1个、洗菜盆(大)1个,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食品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无。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