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300011号
案件名称:李春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北里8号现场检查发现李春海经营的老保定驴肉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270平方米,内有16张餐桌,操作间80平方米,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2个,面粉2袋;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4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60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61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