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324号
案件名称:马乙卜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乙卜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 马乙卜拉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南沙滩小区41号楼103室,开设标牌为“中国兰州牛肉拉面”的餐饮店,于2015年6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制售食品牛肉面,违法所得450.00元;现场查封扣押其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97.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违法经营工具4种、12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