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第681号
案件名称:张芳兵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当事人名称:张芳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24号楼一层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700元,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及食品工用具:酱油1桶、油2桶、鸡精1袋、炒锅1个、菜刀1把、菜板1个予以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