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 2014 〕S14-04号
案件名称:柴太钢(北京榆垡太钢商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柴太钢(北京榆垡太钢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5月18日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腾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北京腾飞永忠熟食店以每袋2.00元的价格购进了无标签的预包装面包10袋,然后以每袋2.50元的价格出售。至2014年5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售出6袋,剩余4袋无标签的预包装面包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