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60037号
案件名称:齐英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齐英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齐英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北二区31号楼的煎饼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中,该煎饼店负责人齐英杰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齐英杰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饼铛1个、打蛋器1个、刷子1个、面桶1个;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薄脆50克;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面粉500克,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齐英杰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总计5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