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80001号
案件名称:赵秦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秦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秦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1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吴雄寺村村委会东北500米有一香河肉饼店无证经营,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15年04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吴雄寺村村委会东北500米的香河肉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赵秦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肉饼等食品,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菜刀1把、大葱10棵、深井碘盐2袋、散装面粉5kg、碗10个,现场未见成品及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58元。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1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8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