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39号
案件名称:景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景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景冲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东路辛庄村112号开办一家山西面食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主要经营面食,经营面积50平米,其中就餐面积30平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附近集贸市场采购原料后在经营场所加工制成食品成品供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剩余原材料面粉1袋价值89元。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菜刀1把,案板1块。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89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