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40012号
案件名称:马彦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彦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46号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马彦帅经营的麻辣香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1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蒸锅1个、菜刀1把、面粉1公斤、肉馅0.5公斤(共计折合85元),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43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