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04号
案件名称:赵亚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亚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赵亚风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村89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时间为二十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