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70号
案件名称:王文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文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看丹桥东100米路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小商小贩送货和自己采购的方式购进蔬菜、豆制品、食用油、调味料等原材料后,使用锅、菜刀、漏勺、盘子、案板等经营工具加工制作成麻辣烫产品对外销售,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收入5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无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库存,剩余原材料豆制品10公斤、食用油5公斤,价值11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61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