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15号
案件名称:宋铮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7月6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盘子7个、大豆油1桶(5L/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2000元,未纳税。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大豆油1桶(5L/桶),进价35元/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20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