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15号
案件名称:张程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程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曙光食药所执法人员张玮(证件号:57040150)、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于2015年03月2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五层西侧东来顺旁的“鲜果时间”店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4月9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张程程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饮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一次性塑料杯20个、超级牌奶昔粉600克(1000克/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原料是自己到超市购买的。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共计320元,未缴纳税款,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21.6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1.6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