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19号
案件名称:高亚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亚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曙光食药所执法人员赵洋(证件号:57040152)、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于2015年4月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西侧的“阿黑哥”过桥米线店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高亚龙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过桥米线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铁锅1个、炒勺1把、中盐牌食用盐3袋(400g/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原料是自己到超市购买的,进货单据没有留存。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共计500元,未缴纳税款,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12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12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