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酒仙桥路快餐店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酒仙桥路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0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一层2号的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酒仙桥路快餐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服务员蒸菜上菜(姓名:何建新,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110101196803231537)未出示健康证明。经对赵申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单位员工(姓名:何建新,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110101196803231537)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2款(新)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新)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