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03号
案件名称:王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王军经营的 “中国蘭州牛肉拉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王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2把、菜板2块、盘子30个、碗50个、面粉30kg(散装)、食用油10升(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自行认可违法所得为60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73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