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10
案件名称:北京金源千业超市有限公司右安门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源千业超市有限公司右安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2月15日从北京金牡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00g金牡丹怀铁棍山药面36盒、2.4kg金牡丹怀铁棍山药面6盒。以上预包装食品包装将实际成分小麦面粉、怀铁棍山药粉、水、鸡蛋、碳酸钠、盐标注为“配料:小麦面粉、怀铁棍山药粉、鸡蛋等”。至201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400g金牡丹怀铁棍山药面31盒,进价为16.74元/盒,售价为24.8元/盒,2015年3月22日退货5盒,销售2.4kg金牡丹怀铁棍山药面5盒,进价为100.8元/盒,售价为148元/盒,2015年3月22日退货1盒,以上货值金额为1508.8元,获违法所得485.86元。当事人2015年3月2日从北京春晨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购进200g亿惠木耳20袋,其包装将产品执行标准GB/T6192-2008标注为“产品标准号:GH/T6192”。至201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200g亿惠木耳20袋,进价为21元/盒,售价为24.5元/盒,货值金额为490元,获违法所得70元。当事人2015年3月2日从北京春晨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购进400g亿惠香菇5袋,其包装将实际折算能量值为1803.3千焦(kJ)标注为1148千焦(kJ)。至201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400g亿惠香菇3袋,进价为50元/袋,售价58元/盒,2015年3月17日退货2袋,货值金额为176.4元,获违法所得26.4元。当事人对以上预包装食品未完整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对以上预包装食品未完整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