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16
案件名称:乐冰(北京乐食尚餐厅)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乐冰(北京乐食尚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0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西里甲5号楼1层北侧乐冰经营的北京乐食尚餐厅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正在加工凉菜(姓名:王云,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412825198108041601),未出示健康证明。经对乐冰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单位员工(姓名:王云,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412825198108041601)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