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04号
案件名称:刘福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福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 28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门路东侧第一家餐馆店检查,并2015年1月29日对当事人刘福金 调查证实:当事人刘福金 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5日开始从事经营盖浇饭等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油1桶(5L/桶)、餐盘20个、锅1个。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4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