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57号
案件名称:祝耀辉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祝耀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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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北大街15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9月21日货值金额2025元,违法所得2000元。2015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