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9号
案件名称:杨长绪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长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二路靠山居艺墅小区德慧楼酒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二路靠山居艺墅小区从事炒菜等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项目包括炒菜、米饭。经营场所内有经营工具炒锅2个、砧板1个、菜刀1把,原料有大米20斤,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2月27日营业额600元(无经营记录)。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及原料炒锅2个、砧板1个、菜刀1把,原料有大米20斤已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