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第 28 号
案件名称:吴志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志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 2014年5月6日发现你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庄村358号东侧的餐饮经营服务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日在该处食品加工处理区发现以下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加工设备和食品原料:炒锅1口、菜刀1把、菜盆1个、土豆3千克、面粉5千克、食用油1.5千克并全部予以扣押、异地封存。食品原料按市场价格核算,价值金额合计35.7元。经查,你于2014年4月23日开始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2014年5月6日被检查发现时止,期间违法营业收入1000元整,货值金额合计1035.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