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07号
案件名称:孙天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孙天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5日9时20分至10时0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季青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李源(证件号:57040091)、纪学芳(证件号:57040226),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建材市场2楼西北角的孙天群经营的无名餐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不锈钢盆4个,勺子2把,炒锅1个,菜刀1把,一次性餐盒80个,山西陈醋1瓶(500mL/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土豆丝及西红柿炒蛋盒饭13盒。现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及食品进行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5日开始进行餐饮服务活动,截止至检查之日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2450元,上述原料山西陈醋3元/瓶,食品土豆丝及西红柿炒蛋盒饭售价为7元/盒,共计91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544元。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当事人营业收入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