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6014号
案件名称:马耀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耀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6月12日11时00分至11时4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前街3号马耀林经营的马氏拉面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6月16日10时30分至10时55分调查核实,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12日马耀林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桌子5张、椅子20把、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散装)、面粉10kg(散装)。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所得12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约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