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033号
案件名称:李翠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翠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董静、王红对该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高井广宁路东侧菜店付食店1号楼1层的北京满香斋羊蝎子火锅店未经许可从事生食水产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生食海产品时使用的生产经营工具:案板1个,刀1把,盛装生食水产品三文鱼的盘2个,生产经营的食品:生食水产品三文鱼2盘。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店2015年3月12日开始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类别以及备注项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单纯火锅,而该饭馆正在超出许可类别以及备注项目从事制售生食水产品三文鱼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食水产品三文鱼 2盘,折合人民币190元,由于生食水产品三文鱼属于易腐食品,经领导批准和当事人同意,对2盘生食海产品三文鱼予以先行处理,该店没有制作生食水产品的剩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所以该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7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案板1个,刀1把,盛装生食水产品三文鱼的盘2个,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该店没有记账、不能提供销售票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李翠明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