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40号
案件名称:汪朝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汪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汪朝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包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好面缘面粉1袋”和餐具“蒸笼8层”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9月1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自行到市场采购,当事人未保留购物票据进出货台账,也没有纳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好面缘面粉1袋50斤/袋(50元/袋)”,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08


